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行政规范文件的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彭府发【2014】4号),现将我区制定的《眉山市彭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既日起3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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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pskjz@163.com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局
2015年9月8日
眉山市彭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区的目标。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3]3号)要求,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农民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认定。其认定条件为:
(一)遵纪守法、热爱农业、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年龄在16-55岁之间,接受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具备现代农业理念与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按照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
(四)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3类。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种植规模要求:
1、种植业:
(1)粮油作物生产经营规模50亩以上;
(2)经济作物生产经营规模30亩以上。
2、畜牧业:
(1)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
(2)兔养殖:年出栏3000只以上;
(3)蛋鸡蛋鸭养殖:年出栏2000只以上;
(4)肉牛养殖:年出栏50头以上;
(5)羊养殖:年出栏300头以上;
3、渔业:养殖面积20亩以上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骨干。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等。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人员。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自愿申报。拟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书(如阳光工程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证书)等资料,并填写职业农民认定信息表(见附件1、附件2),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组织认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认定工作。
(三)颁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农业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和生产发展业绩的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强化保障措施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级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农工办、财政局、区农业局、人社局、畜牧局、农机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见附件3),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对被确定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
1、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政策;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货款予以优先办理,优先享受政府的政策性贴息货款。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二)技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区政府选派,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三)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
(四)评先评优。对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表彰奖励。
(五)品牌认证。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优先享受政府制定的激励政策。
第五章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六条 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返乡创业农民中遴选部分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一)准入机制。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3、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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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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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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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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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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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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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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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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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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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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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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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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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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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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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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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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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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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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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主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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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
培训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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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____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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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证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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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技术职称 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工种)名称: 等级: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绿色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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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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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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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市(州、盟)县(市、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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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从事产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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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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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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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 □丘陵
□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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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域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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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区 □林区 □牧区
□渔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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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产业: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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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产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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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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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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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产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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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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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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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产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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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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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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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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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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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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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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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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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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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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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信息采集表由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初次认定和每次复核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 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请填写专业。
3. 获取证书情况可多选。
4.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5. 主体产业共分为八类: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可选择1-3项填写,产业规模和年限对应所选主体产业分别填写。
6. 上年度产业收入和上年度家庭收入,初次填写为认定年度上一年的收入,之后填写为审核年度上一年的收入。
7. 认定时间、认定等级和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填写,认定时间请填写具体的年、月、日,认定部门请填写部门全称。
附件2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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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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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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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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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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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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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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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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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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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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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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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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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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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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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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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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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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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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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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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该工种/
岗位年收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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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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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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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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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市(州、盟)县(市、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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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证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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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绿色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工种/岗位相关证书)
职业(工种)名称1: 等级:
职业(工种)名称2: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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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培训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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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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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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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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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 信息采集表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统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 个人从事该工种年收入为统计年度的上一年收入。
3.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4.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从事工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农艺工: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作物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啤酒花栽培工、牧草栽培工、其他农艺工;
(2)园艺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花卉园艺工、茶园园艺工、蚕桑园艺工、其他园艺工;
(3)牧草工:牧草种子繁育工、牧草种子检验工、牧草栽培工、牧草产品加工工、其他牧草工;
(4)热带作物生产工:橡胶育苗工、橡胶栽培工、橡胶割胶工、橡胶制胶工、其他天然橡胶生产工、剑麻栽培工、剑麻制品工、剑麻纤维生产工、热带作物初制工;
(5)家畜繁殖员:家畜繁殖员;
(6)家畜饲养员:牛羊饲养员、生猪饲养员、其他家畜饲养员;
(7)家禽繁殖员:家禽繁殖员;
(8)家禽饲养员:鸡的饲养员、水禽饲养员、其他家禽饲养员;
(9)特种动物饲养员:特种禽类饲养员、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员、药用动物养殖员、蜜蜂饲养员,其他特种动物饲养员;
(10)实验动物养殖员:实验动物养殖员;
(11)渔业生产船员:海洋普通渔业船员、内陆渔业船员、渔船驾驶人员、渔船电机员、渔船无线电操作员、渔船机驾长、渔船轮机人员;
(12)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海水鱼苗种繁育工、海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珍稀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其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13)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海藻育苗工、淡水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其他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
(14)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成鱼饲养工、淡水虾、蟹、贝类饲养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工、珍稀水生动物饲养工、其他水生动物饲养工;
(15)水生植物栽培工:水生植物栽培工;
(16)珍珠养殖工:淡水育珠工、海水育珠工;
(17)水产捕捞工:淡水捕捞工、海水捕捞工、水生动植物采集工;
(18)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人员、其他人员。
5.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岗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种植服务:肥料配方员、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其他种植服务人员;
(2)畜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兽药经销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其他畜牧服务人员;
(3)渔业服务:水生植物病害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生植物疫病检疫员、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员、水产技术指导员、其他渔业服务人员;
(4)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服务经纪人、其他农业机械服务人员;
(5)其他: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村级资产管理员、村级奶站管理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农村传统手工业人员、休闲农业服务员、农产品检测员、农村环境保护工、农村节能员、太阳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其他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 茂 眉山市彭山区委常委
副组长:凌茂君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局局长
成 员:张鸿涛 眉山市彭山区农工办主任
何勇来 眉山市彭山区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 松 眉山市彭山区人社局局长
余 波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局长
张 奇 眉山市彭山区畜牧局局长
袁贵洪 眉山市彭山区农机局局长
谢延平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局副局长谢延平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农业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区畜牧局、区农机局确定一名联系人。
2015年7月28日